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服务机构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服务机构及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入条件并经中技所批准,为中技所的技术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技所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中技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中技所向服务机构采购服务,按照《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中技所开展业务需选择服务机构的,由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应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条 中技所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国际合作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中技所承接的技术交易项目提供开发、推介、交易辅助等基础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中技所承接的知识产权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挖掘、导航、检索、撰写、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纠纷调解、预警及尽调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咨询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中技所承接的咨询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评估、评价、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金融(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协同中技所导入业务所需的项目资源或资金资源)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国际合作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与中技所共同承接国际技术转移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对接、国际专业人才培训、全球高层次人才引入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申请中技所服务机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原则;
(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服务机构资格,应向中技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服务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
(三)《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七)公司简介(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八条 中技所在收到服务机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技所签订《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服务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领取《证书》,获得中技所服务机构资格(有效期一年)。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在中技所网站公布。
第十条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技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调整的,中技所将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设置服务机构代表,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服务机构与中技所的各项业务往来。服务机构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代表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服务机构代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中技所对服务机构资格实行年检登记,于每年10月15日前在中技所网站发布年检通知,并于11月1日-12月20日组织服务机构分批次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在中技所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提交合格的《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续签《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服务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中技所重新颁发《证书》;经审查未通过的,中技所暂停其服务机构业务,并对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中技所将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技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表》: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服务机构代表变更;
(三)在中技所登记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变更;
(四)中技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注销服务机构资格。注销服务机构资格应向中技所提交《服务机构注销申请表》。中技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同意服务机构资格注销的,并将服务机构资格注销情况在中技所网站公布。
第三章 服务机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中技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等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使用中技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系统;
(三)获得中技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参加中技所组织的服务机构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五)对中技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服务机构资格;
(七)享有中技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中技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三)关注中技所官网及中技所发送的通知,及时了解中技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度及工作要求的变化,并遵照执行;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依照中技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参加中技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八)按要求参加服务机构年检;
(九)接受中技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中技所公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转让、许可或融资服务的同时,不得参与该宗项目的受让、被许可或投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技所有权对服务机构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技所建立各类服务机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予以公示。业务档案作为服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及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技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服务机构资格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发生应向中技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服务机构年检登记的或服务机构年检未通过,限期内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四)未及时足额交纳服务机构应交的各项费用,经中技所通知仍未交纳的;
(五)因服务机构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服务机构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中技所要求的;
(七)擅自使用中技所名号及标识的;
(八)未按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
(九)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十一)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建立委托关系的;
(十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十四)通过诋毁其他服务机构承揽业务的;
(十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六)与交易相关方或中技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七)服务机构行为有损交易相关方、中技所利益或声誉的;
(十八)服务机构发生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技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技所对服务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价,对其提供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服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由服务机构独立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合作机构在中技所开展知识产权经纪及相关业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的《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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