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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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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进行的技术作价投资入股行为,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技所进行的技术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交易活动。参与交易活动的持有方、合作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包括持有方将持有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到已有公司或持有方与投资方新设公司,采用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方包括投资方或融资方,意向方包括意向投资方或意向融资方。

第二章 受理作价投资入股申请

第五条 持有方可以委托中技所交易服务商提交信息发布,按照要求提交《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包括:

(一)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作价投资行为决策文件;

(三) 技术清单及证书;

(四)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 资产评估报告,或在作出价格真实的承诺和保证时,提供的其他定价依据(如有);

(六)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七) 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权属复杂的项目,中技所根据需要要求持有方提交法律意见书。持有方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持有方应在申请书中充分披露技术基本情况、合作方资格条件、作价投资入股条件、对作价投资入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合作方的方式,以及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六条 持有方可合理设置合作方资格条件。合作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资源等内容。

第七条 持有方可根据作价投资入股的目的,合理设置作价投资入股条件,一般包括:

(一) 技术拟作价投资入股金额及占股比例;

(二) 入资方式及期限;

(三) 对技术承接能力的要求;

(四) 作价投资入股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 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持有方还应当披露对作价投资入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募集资金用途;

(二)经营发展计划;

(三)尽职调查的要求;

(四)投资总金额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五)持有方认为有必要发布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持有方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择优选定合作方的方式,持有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定合作方。

第十条 持有方可以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中技所对持有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遴选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中技所予以受理,并依据持有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中技所将审核意见通过交易服务商或直接告知持有方,要求持有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参与作价投资入股活动的各方,可委托中技所进行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发布作价投资入股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中技所官方网站发布次日为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持有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发布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持有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并由中技所官方网站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期间,持有方应当接受意向方的查询洽谈, 意向方可以通过中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持有方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应当遵守。 

第十六条 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发布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申请,中技所可以做出中止发布的决定。发布中止期限由中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技所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的决定。

如恢复发布,自恢复之日起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十八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十九条 持有方在信息发布中选择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遴选方式。

第二十条 持有方可以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登记合作意向

第二十一条 意向方在信息发布期间,向中技所提交意向申请,按照要求提交交易申请内容的材料,包括:

(一) 意向申请书;

(二) 主体资格文件;

(三) 合作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四)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五)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六) 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中技所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持有方应当接受意向方的咨询,意向方可以到中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三条 中技所在信息发布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意向方情况告知持有方。持有方在收到意向方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持有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中技所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持有方与中技所意见不一致的,由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方资格。中技所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四条 持有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中技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意向方逾期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布的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方可组成联合体,向中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投资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中技所作为组织方,协助持有方按照信息发布中发布的交易方式,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二十七条  合作方确定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信息发布中的约定签订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作价投资入股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相关安排及期限;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技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技术作价投资入股交易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条 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中技所根据交易各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自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方和合作方应当按照中技所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中技所交纳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中技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涉及交易价款结算的,按交易双方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中技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中技所在确定合作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第三十五条 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合同生效,并且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技术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中技所应当及时向持有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中技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技术作价投资入股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中技所在交易各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作价投资入股标的名称、项目编号、持有方名称、合作方名称、作价投资入股底价和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四十条 技术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中技所、持有方对意向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技术交易的各方,在信息发布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技术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持有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技术的;

(五)持有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持有方、中技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各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中技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中技所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中技所对技术交易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等作价投资入股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跨境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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