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方按中技所发布的相关公告约定向中技所交纳的、用于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经济保证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持有方支付转让或许可标的对价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中技所原则上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资金结算工作包括交易保证金的收付、交易价款的收付及其他与交易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中技所应当开设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负责交易资金的收付及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中技所统一进场结算的,应当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场外结算申请。
第五条 交易各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后,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等额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中技所在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六条 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中的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采用一次性付款的,通过中技所结算的交易价款金额即为成交金额;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采用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七条 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进行结算。
第八条 中技所相关人员应当对客户交易资金的收付情况严格保密,交易资金应当在交易各方及中技所指定结算账户间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原自2019年3月25日起试行的《中国技术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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