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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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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参与中技所的交易,促进中技所的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技所相关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在中技所参与各类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一般要求,并配合中技所依据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 任何参与中技所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均推定已仔细阅读本管理制度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 适当性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测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提供交易产品的相关知识,提高投资者市场经验和风险意识;

(三)发布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四)提示市场风险信息,充分披露交易产品信息、风险等级和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并能客观评估自身的投资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中技所的各项交易业务。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中技所各项交易业务,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 中技所对参与各项交易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如下准入条件:

(一)投资者应当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投资者应当具备各类知识产权或技术类的基本的知识水平;

(三)投资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技术交易经验;

(四)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应当不少于5万元;

(五)投资者为企业或其它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自有财产应当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中技所以问卷形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测,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对应关系。中技所应当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年限和保存方式应符合监管规定和客户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技所对投资者的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行业知识、投资经验: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

(二)行业知识,包括对技术市场与产品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参与过的交易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交易目标,包括交易期限、交易产品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评测结果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中技所提供交易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交易产品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中技所提供交易产品,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三条 中技所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参与中技所各类业务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明确,中技所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交易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中技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中技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中技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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