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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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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文件精神,规范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知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包括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知识产权采购。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持有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知中心发布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是指持有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知中心发布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信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是指持有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知中心发布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信息,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方式投资的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采购是指采购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知中心发布知识产权采购信息,采购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各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持有方和意向方可以委托北知中心交易服务商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委托北知中心交易服务商进行交易的,应当与北知中心交易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八条 持有方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持有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

第九条 持有方应当向北知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包括:

(一)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交易行为决策文件;

(三) 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

(四)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 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 法律意见书或在知识产权权属复杂时,说明权利限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七)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八) 北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持有方应当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选择交易竞价或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

第十二条 持有方可以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对于知识产权转让的标的,设定的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的底价的30%。

第十三条 持有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文件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设置意向方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北知中心对持有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发布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知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交易信息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北知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发布期限内,持有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持有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北知中心官方网站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发布期限内,持有方应当接受意向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 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持有方可延长发布期限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发布。延长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期限的,本次发布期满后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申请,北知中心可以做出中止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条 发布中止期限由北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北知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的决定。

如恢复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北知中心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交易意向

第二十二条 发布期限内,意向方可以通过北知中心查阅有关资料。持有方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应当向北知中心提交交易意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意向方应在发布期限内向北知中心提出交易意向申请,交易意向申请材料包括:

(一) 交易意向申请书;

(二) 主体资格文件;

(三) 交易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四)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五)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六) 北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意向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持有方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还应当按照发布交易信息中的约定向北知中心提交相应材料。

北知中心对意向方所提交意向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并在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方资格审核意见告知持有方。

持有方在收到资格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持有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知中心审核意见。持有方与北知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方资格。北知中心将意向方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六条 持有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知中心指定结算账户,意向方逾期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方可组成联合体,向北知中心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布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北知中心协助持有方按照发布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知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北知中心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北知中心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涉及交易资金结算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北知中心指定结算账户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北知中心的相关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让方应按约定将首期价款支付至北知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后续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与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实施许可、作价投资入股对结算交易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北知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知识产权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北知中心在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标的名称、项目编号、持有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凭证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后,持有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北知中心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对于符合价款划转条件的持有方,北知中心在申请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持有方指定账户。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北知中心、持有方对意向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方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持有方以权属不清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 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持有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知识产权的;

(五) 持有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 意向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持有方、北知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 私下交易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知中心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知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北知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跨国知识产权交易、自然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北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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