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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转让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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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知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知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转让活动,参与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委托北知中心交易服务商提交信息发布申请,进行信息发布。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向北知中心提交《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包括:

(一)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转让行为决策文件;

(三) 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

(四)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 资产评估报告,或在作出价格真实的承诺和保证时,提供的其他定价依据(如有);

(六)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七) 北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权属复杂的项目,北知中心根据需要要求转让方提交法律意见书。转让方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知识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六条 北知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发布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知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知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八条 发布交易信息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北知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次日为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情况;

(二)转让方情况;

(三)交易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如转让标的上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等的,应当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知识产权在北知中心转让的意思表示;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竞价方式或遴选受让方的方式及标准;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转让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并由北知中心官方网站重新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知中心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当遵守。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延长发布期限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发布。延长信息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期限的,本次发布期满后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申请,北知中心可以做出中止发布的决定。发布中止期限由北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北知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的决定。

如恢复发布,自恢复之日起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北知中心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信息发布中可以选择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或拍卖等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的遴选方式确认受让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期内,向北知中心提交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受让申请的材料,包括:

(一) 交易意向申请书;

(二) 主体资格文件;

(三) 受让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四) 需要意向受让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五)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六) 北知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北知中心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知中心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当遵守。

第十九条 北知中心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意向受让方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登记意向受让方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知中心审核意见。转让方与北知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北知中心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条 转让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知中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向北知中心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当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进行协议转让,北知中心组织交易各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北知中心协助组织,通过网络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方。并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各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权利限制处理;

(四)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权属变更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北知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北知中心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北知中心的收费标准分别向北知中心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北知中心指定结算账户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知中心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知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北知中心指定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北知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后,转让方向北知中心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对于符合价款划转条件的转让方,北知中心在申请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北知中心应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知识产权转让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北知中心在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北知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北知中心、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转让方以权属不清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 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知识产权的;

(五) 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 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持有方、北知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 私下交易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知中心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北知中心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北知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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