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中技所批准,为中技所开展的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技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中技所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
交易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为中技所开展的业务提供项目开发、推介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专业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接受委托为中技所的业务提供咨询、评估、评价、财务、审计、法律、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申请中技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原则;
(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申请成为专业服务会员的机构,还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相关业务资质,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须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在中技所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https://hyzx.ctex.cn/)进行线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技术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会员廉洁从业协议书》;
(三)《会员合作协议》;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成为专业服务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执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财务文件(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证明在入库前三年内,不存在社保、税收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及失信被执行等证明文件,公司简介;
(六)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七条 中技所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技所签订《会员合作协议》、《会员廉洁从业协议书》,领取《证书》,获得中技所会员资格(有效期三年)。会员相关信息在中技所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公示。
第九条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技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调整的,中技所将驳回申请。
第十条 会员应设置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中技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中技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于每年10月15日前在中技所网站发布年检通知,并于11月1日-12月20日组织会员分批次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在中技所官方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应提交合格的《会员年检报告书》,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中技所在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公示通过年检名单;经审查未通过的,中技所暂停会员业务资格,并对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中技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中技所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技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会员信息变更表》: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在中技所登记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变更;
(四)中技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中技所提交《会员注销申请表》。中技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中技所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办法等会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使用中技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系统;
(三)获得中技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参加中技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五)对中技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七)享有中技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会员管理制度;
(三)关注中技所官方网站、公众号及中技所发送的通知,及时了解中技所相关规则、制度及工作要求的变化,并遵照执行;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依照中技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参加中技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八)按要求参加会员年检;
(九)接受中技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中技所公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会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十八条 交易服务会员进行项目转让、许可或融资服务的同时,不得参与该宗项目的受让、被许可或投资等交易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技所有权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中技所建立各类会员单位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单位在中技所官方网站的会员栏目予以公示。业务档案作为会员单位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技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发生应向中技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的或会员年检未通过,限期内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四)未及时足额支付因合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经中技所通知仍未支付的;
(五)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中技所要求的;
(七)擅自使用中技所名号及标识的;
(八)未按规定对相关业务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
(九)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十一)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建立委托关系的;
(十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十四)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承揽业务的;
(十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六)与交易相关方或中技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七)会员行为有损交易相关方、中技所利益或声誉的;
(十八)会员发生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中技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合作机构在中技所开展项目推介及相关业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技所向会员采购服务,按照《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中技所开展业务需选择会员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应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原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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