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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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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是指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或具有处置权的机构(以下统称持有方)在履行决策和报备程序后,将成交项目信息在中技所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持有方、交易行为、拟成交价格、相关交易条件、公示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条 中技所开展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业务,受理异议,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受理公示申请

 

第四条 持有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申请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中技所承担。

第五条 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申请材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申请书》;

(二)《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承诺函》;

(三)主体资格文件;

(四)交易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五)涉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六)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的需提交《交易项目推荐表》;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由持有方盖章;第(六)款由第三方机构盖章。

持有方或第三方机构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持有方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合规性要求的,中技所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 发布公示信息

 

第七条 公示信息应当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技E网(https://www.ctex.cn/)”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公示信息一经发布不得修改。公示信息经持有方或第三方机构申请可以中止或终结。

第九条 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异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公示异议申请及支持异议观点的证据资料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中技所应当自收到公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止公示并向持有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公示中止告知函》。

第十一条 持有方或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公示中止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书面回复。回复后如异议消除的,恢复公示,累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信息结果视同无异议;如异议无法消除,公示终结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出具公示凭证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为无异议的项目,由中技所出具《公示凭证》。

第十三条 《公示凭证》应当载明:科技成果名称、持有方名称、项目编号、公示期限、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 《公示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加盖中技所公章后生效,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自2021年2月15日实施的《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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