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发布交易信息行为,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技所进行发布交易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中技所进行发布交易信息的,可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商向中技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交易行为决策文件;
(三) 技术清单及证书;
(四)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 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 法律意见书或在技术权属复杂时,说明权利限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七)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八) 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交易信息通过中技所技E网公开发布。持有方有特殊要求的,中技所可采用定向信息发布方式进行信息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项目交易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持有方应当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信息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系统发布次日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发布期限内,持有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持有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中技所官方网站重新发布。
第七条 发布交易信息有效期是指通过技E网发布项目信息的首日09:00至截止日17:00。
第八条 在发布交易信息有效期内,意向方可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商,向中技所申请查询发布交易信息的相关材料;持有方应接受意向方的咨询。
第九条 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持有方可延长发布期限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发布。延长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期限的,本次发布期满后自行终结。
第十条 发布交易信息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中技所可以做出中止发布交易信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布中止期限由中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技所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的决定。
如恢复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技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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