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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实施许可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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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进行的技术实施许可行为,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技所进行的技术实施许可活动,参与实施许可活动的许可方、被许可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许可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第二章 受理实施许可申请

第四条 许可方可以委托中技所交易服务商提交信息发布申请,进行信息发布。 

第五条 许可方应当向中技所提交《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包括:

(一)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 实施许可行为决策文件;

(三) 技术清单及证书;

(四)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六) 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方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技术实施许可确需对被许可方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 中技所对许可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发布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遴选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八条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中技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许可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中技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许可方,要求许可方进行调整。

第三章 发布实施许可信息

第九条 发布交易信息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中技所官方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发布实施许可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许可标的情况; 

(二)许可方情况;

(三)实施许可行为的决策情况;

(四) 被许可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被许可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实施许可条件、实施许可底价; 

(六)遴选被许可方的方式及标准;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许可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决策单位同意,并由中技所官方网站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应当接受意向被许可方的咨询,意向被许可方可以通过中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遵守。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被许可方,许可方可延长发布期限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发布。延长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期限的,本次发布期满后自行终结。

第十四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申请,中技所可以做出中止发布的决定。发布中止期限由中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技所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十五条 如恢复发布,自恢复之日起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十六条 发布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许可方在信息发布中可约定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竞争性谈判、综合性评议或权重报价等方式遴选被许可方。

第十八条 许可方在信息发布中可以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登记实施许可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被许可方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中技所提交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实施许可意向申请的材料,包括:

(一) 实施许可意向申请书;

(二) 主体资格文件;

(三) 被许可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四) 需要意向被许可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五) 委托交易服务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六) 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被许可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中技所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应当接受意向被许可方的咨询,意向被许可方可以到中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一条 中技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意向许可方情况告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收到登记意向被许可方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许可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中技所审核意见。许可方与中技所意见不一致的,由实施许可行为批准单位确认意向被许可方资格。中技所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被许可方。

第二十二条 许可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中技所指定账户。意向被许可方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被许可方可组成联合体,向中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实施许可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许可方可以根据产生的意向方数量,采取信息发布公告中确定的遴选方式择优选定被许可方,根据遴选结果,由中技所组织交易各方按照信息发布中约定时间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技术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四)交易标的权利限制处理; 

(五)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六)权属变更事项;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中技所依据信息发布公告约定的条件对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形式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实施许可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中技所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自交易双方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中技所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中技所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中技所指定结算账户结算。

第三十条 交易价款按交易双方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中技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其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中技所在确定被许可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并且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技术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中技所应当在收到许可方递交的申请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许可方指定账户。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中技所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实施许可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许可方名称、被许可方名称、实施许可底价、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中技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中技所、许可方对意向被许可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许可方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 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许可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技术的; 

(五) 许可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 意向被许可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许可方、中技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 私下交易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中技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中技所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中技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实施许可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跨境技术实施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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