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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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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保障参与人信息安全,维护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是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遵循中技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中技所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信息,是指参与人在中技所参与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任何接触或可能接触参与人信息的中技所员工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中技所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目的明确、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参与人信息保护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中技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或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和使用参与人信息。

  第七条 中技所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应当对进行参与人信息的访问、处理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八条 中技所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及工作开展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的使用账户权限。中技所员工对于参与人信息的访问权限不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第九条 中技所严格执行涉及参与人信息的业务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的管理规定。对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设置严格的查阅权限和审批流程;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为交易双方或公权力机构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外不得查阅、借阅及复印。

  第十条 中技所规范涉及参与人信息岗位员工的管理,并开展参与人信息保密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中技所员工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相关参与人信息。

  第十二条  中技所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参与人信息从事任何与中技所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中技所员工均有保守参与人信息的义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及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技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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