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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进出口服务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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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技术进出口服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在中技所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交易标的应根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取得许可。

第四条 技术进出口双方委托中技所办理进出口手续的,须与中技所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第二章自由类技术进出口

第五条 办理自由类进出口技术业务的委托方应向中技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文件之一即可);

(五)办理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或申请专利的通知单。

中技所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合同登记。

第六条 委托中技所办理自由类专利技术进出口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二)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四)专利转让合同;

(五)受让方委托境内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合同;

(六)转让方解除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声明;

(七)变更费。

第三章限制类技术进口

第七条 委托中技所办理限制类技术进口业务,应提交外经贸管理部规定的相关材料,由中技所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八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交易双方与中技所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九条 中技所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限制类技术出口

第十一条  委托中技所办理限制类技术出口业务,应提交外经贸管理部规定的相关材料,由中技所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办理出口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交易双方和中技所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未签订合同的,需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第十三条  中技所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委托中技所办理限制类专利技术出口业务权利变更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和费用:

(一)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四)专利转让合同;

(五)受让方委托境内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合同;

(六)转让方解除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声明;

(七)变更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技术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由中技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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