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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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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针对进场技术交易项目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中技所为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出具的证明交易过程真实、手续办理齐备后达成交易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中技所对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应对技术交易项目和交易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交易凭证记载的事项,由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和受托交易服务商按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不因交易凭证的出具而移转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中技所结算资金账户,且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中技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领取。

第四条 技术交易项目涉及标的评估及手续报批等情形,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应先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完成相应流程后签署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自行办理。

第五条 如有遗失,中技所不对技术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交易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或许可方名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中技所印章。

第九条 交易凭证出具前,相关主体提出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情形,经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中技所有权终止该技术交易项目。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技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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