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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危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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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中国技术交易所(下简称中技所)面临的突发危机事件,树立、维护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危机事件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机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危机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危机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治理类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3、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4、公司交易业务参与各方出现重大违约和失信行为;

5、其他经营类重大事件。 

(三)环境类

1、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或政策变化;

2、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自然灾害;

3、严重影响公司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4、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环境类重大事件。 

(四)信息类

1、报刊及其他媒体对公司进行负面和不实报道;

2、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3、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4、其他信息类重大事件。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公司对危机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危机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副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总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应急工作领导职责的,由副总裁代为履行应急工作领导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危机事件处理程序;

(二)拟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危机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危机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股东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危机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根据危机事件的监测结果对危机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作为危机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危机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危机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包括危机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发现人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危机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危机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制订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危机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危机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或违法行为,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二)经营类危机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重大资产损失,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涉及公司交易业务参与各方出现重大违约和失信行为的,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客户损失,并热情接待客户咨询、来访及调查。

(三)环境类危机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召开办公会,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办公会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立即派出负责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危机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及时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最大限度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改正;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危机事件。

第十六条  危机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应分析和总结危机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评价危机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及时恢复正常经营,需报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危机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条  危机事件发生后,需要上报政府部门的,公司应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应对危机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风险防控、应急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责任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危机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三条  对危机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机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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