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与机构会员及技术经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佣金分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技所机构会员及技术经理人与中技所之间因业务合作产生的净收入分配。
第三条 净收入是指业务完成后所得的业务佣金减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促成该项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第三方采购费用)及税金后的净值。
第四条 本办法为佣金分配管理的基本依据,具体佣金分配比例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另行协商,商议结果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
第二章 佣金分配比例
第五条 双方因开展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专利、商标、股权融资等交易项目)或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评估、检索、招商等服务项目)一旦在对方平台成功实现交易,双方应对产生的交易净收入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一)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仅提供交易信息的,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获得净收入的20%,中技所获得净收入的80%;
(二)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提供交易信息、且在后续业务过程中与中技所共同进行业务推进并最终促成业务完成的,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获得净收入的50%,中技所获得净收入的50%(若推进过程中有第三方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介入促成业务,则业务净收入先与第三方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分配后,再按照上述佣金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三)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已促成买卖双方成交意向,仅通过中技所平台办理交易手续的,机构会员或技术经理人获得净收入的80%,中技所获得净收入的20%。
第三章 信用管理与资格评议认证
第六条 佣金分配情况将纳入中技所机构会员及技术经理人信用管理记录中,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于不能诚信遵守该管理办法执行佣金分配的机构会员,经中技所查实,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将不能通过机构会员年度评议,中技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机构会员资格。
第八条 对于不能诚信遵守该管理办法执行佣金分配的技术经理人,经中技所查实,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将不能通过技术经理人年度认证,中技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技术经理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中技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