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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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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技所机构会员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并经中技所核准,以机构会员身份在中技所进行技术交易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称“单位”)。

第三条 机构会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分为服务会员、能力会员和经纪会员。

(一) 服务会员是指在中技所为他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审)、竞价、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二)能力会员是指拥有研发能力、能够接受委托研发、定制开发的机构。

(三)经纪会员是指在中技所以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为目的从事中介代理、交易撮合、融资对接等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机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技所各项业务制度,以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

 第二章 机构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机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必要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机构会员: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其他不能成为机构会员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机构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证明机构会员主体资格的材料(实现“三证合一”的机构,不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五)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说明(成立不足两年的机构则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的经营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中技所自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中技所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取得机构会员资格。

 第三章 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机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中技所各项业务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及宣传工作;

(二)利用中技所信息服务平台浏览、搜寻、检索、发布与技术交易相关的信息;

(三)利用中技所平台进行交易或为交易提供服务,并依照《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获取相应收益;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中技所各项业务;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惠享有中技所及其他会员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优惠比例另行协议约定;

(六)参加中技所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优惠参与中技所举行的各类活动;

(七)对中技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中技所其他机构会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申诉;

(九)申请注销机构会员资格;

(十)享受中技所提供的其他机构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机构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技所业务规则;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中技所要求,确保提供、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和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五)同意中技所发布机构会员简介、机构会员宣传资料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在中技所备案,并及时更新机构会员信息;

(七) 以中技所名义对外从事技术交易等任何活动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中技所书面同意或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佣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中技所与机构会员应对交易佣金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参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情况下如双方无异议,则按照《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参考比例执行佣金分配。但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重新确定佣金分配比例(佣金分配比例商议结果应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前确定)。

 第五章 机构会员年度评议

第十三条 机构会员实行年度评议,评议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中技所声誉或机构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会员要求需要评议的事项。

机构会员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机构会员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会员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规定期限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报送年度报告的打印件

(三)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中技所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在中技所内部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六条 对通过年度评议的机构会员,中技所签署通过意见,会员资格继续;未通过年度评议或拒绝参加年度评议的,机构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中技所将机构会员年度评议结果适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 机构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十八条 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的,实时终止会员资格: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通过年度评议的;

(三)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四)违反中技所交易规则,给中技所及其他会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机构会员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中技所提交终止机构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中技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技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机构会员不再符合中技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中技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机构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机构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技所报备: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的;

(四)需向中技所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技所对机构会员进行认证和评价,对其提供技术信息平台、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服务,双方合作开展技术交易业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机构会员的业务行为由机构会员单独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中技所所有。


附件

1-2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申请表(服务会员).doc

1-3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申请表(经纪会员).doc

1-4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申请表(能力会员).doc

1-5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年度评议表.doc

1-6中国技术交易所机构会员退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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