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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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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发布《关于加强守法普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市国资公司也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北交所集团积极响应,深入贯彻落实。为强化教育引导,提高广大员工依法防控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传递“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决心,北交所集团专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共7章70条。该法是我国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的重要立法,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突发事件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也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对应突发事件,我国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一般和较大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的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的预防包括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提供各项保障等方面。具体为:

      1.应急预案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2.应急演练与培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综合、专业、专职与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3.监测预警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各项保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控制危险源: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抢修与提供避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限制、关闭部分设施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应急保障物资: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救援: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基本生活品供应: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其他保障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征用财产:地方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了以下措施:

      1. 进行评估,制定重建计划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 开展抚恤、救助与支持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 总结经验教训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五、公民在突发事件中的义务与责任    

      1.报告突发事件: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服从政府安排: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 鼓励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六、法律责任      

      1.针对地方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如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等八种情形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针对相关单位及个人: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内容源自“北交所集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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